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