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