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