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