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