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