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