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