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