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