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年)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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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
-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0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一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漠河民用机场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