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承租人选择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的,还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
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