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 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为取得融资租赁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