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各类使用权资产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额和减值金额;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转租使用权资产取得的收入;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

售后租回交易产生的相关损益;

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当披露的有关租赁负债的信息。

承租人应用本准则第三十二条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处理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