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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列报

第一节 承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五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五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第二节 出租人的列报

第五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经营租赁资产。 第五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五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五十九条 出租人应当根据理解财务报表的需要,披露有关租赁活动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类信息包括: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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