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销售损益、租赁投资净额的融资收益以及与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

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与租赁投资净额的调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