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经营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租赁收入,并单独披露与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相关的收入;

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与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分开,并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提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披露的信息;

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五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以及剩余年度将收到的未折现租赁收款额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