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