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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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