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二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引用法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