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