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第三十条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第三十一条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第三十三条 对于短期租赁,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作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会计处理选择。 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发生租赁变更或者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