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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一节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十四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第十五条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第十六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第十七条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八条 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 第十九条 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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