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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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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