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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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2000年)
-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2016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