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暂停其使用许可证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因管理不善或无正当理由,致使科研生产任务严重拖期或不能按期完成的;

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质量体系运行出现严重问题的;

不按本办法使用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