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