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四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内容的变更,应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续发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续发许可证。逾期不提出续发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 第十七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接受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其使用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暂停其使用许可证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九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提出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条 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申请注销许可证的,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以及《指南》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分类的变化情况,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作出变更或注销的…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许可证的变更、续发、吊销、注销及自行废止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