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内容的变更,应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