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提出续发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续发许可证。逾期不提出续发申请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