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接受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对其使用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