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国家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以及《指南》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分类的变化情况,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作出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并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该单位。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