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管辖的地方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委托范围之内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