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具有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