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