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第九条 科研生产单位申请许可证,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初审机构应在申请日之日起30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国防科工委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颁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但应…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许可证办公室没有依法办理的,可向国防科工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