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许可证管理办公室颁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许可证,但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