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