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 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 第六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一节 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 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第二节 公司信息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开业时间、业务范…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扉页载明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的姓名、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第三节 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季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四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十五条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或者签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 第四节 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股权和股东的以下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更情况的以下信息: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及违规信息,包括: 第五节 主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以及主要经营指标。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基本情景下的下季度预测数: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其中,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回溯不利偏差率和公司净现金流。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 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 第二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度累计数: 第六节 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关于公司分类标准的规定,列报所属的公司类型,包括成立日期、最近会计年度的签单保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的结果,报告期内采取的风险管理改进措施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的建…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中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理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能…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进行自评估时,应当区分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流动性…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评估结束当期的季度报告中列报自评估有关情况,包括评估时间、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等。 第七节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以下风险综合评级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开展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相应风险的状况。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自评估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等。 第八节 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新获批筹和开业的省级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数量、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本季度取得的签单保费等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也应当…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再保险合同的分出(分入)人、险种类型、分入(分出)保费、保险责任、已支付(摊回)的赔款、再保险合同类型、合同期间、与分出(分入)方的… 第三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列报赔款的摊回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投资行为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期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投资损失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该项投资损失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融资事项的具体形式、融资目的、融入时间、融资金额、融资对象、融资期限、融资成本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诉讼事项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担保事项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报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列报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三点原则: 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对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讨论与分析,识别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在分析时,不能简单罗列有关指标的数字变化,应当遵循风险导向的逻辑和原则,从影响偿付能力状况的风险因素出发,逐步、深入分析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挖掘指… 第十节 外部机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外部机构意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审核意见、信用评级结果、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季度报告的审计意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意见的类型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保险…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列报有关事项审核意见,包括出具审核意见的机构名称、审核意见的内容等。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信用评级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信用评级有关信息,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目的和评级对象、评级结果和有效时间、跟踪评级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外部机构对验资、资产评估等事项出具的意见,包括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意见的目的和时间、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包括更换前后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更换原因等。 第十一节 实际资本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实际资本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认可资产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认可负债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核心一级资本调整表及各调整项目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核心一级资本调整表主要分析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净资产和核心一级资本之间的调整过程。 第五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实际资本评估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关信息,包括: 第六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规定列报实际资本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最低资本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最低资本各项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各类风险及其子风险最低资本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各类风险及其子风险最低资本的明细信息,包括: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规定列报最低资本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节 压力测试 第六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现金流压力测试的以下信息: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预测的下季度偿付能力有关信息: 第三章 季度快报 第六十七条 季度快报包括以下部分: 第六十八条 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主要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可比数: 第七十条 季度快报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报送季度报告外,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内容包括: 第七十五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章 报送要求 第七十六条 季度快报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2日内报送,季度报告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 第七十七条 偿付能力报告应当通过银保监会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报送,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第四季度季度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3个季度的季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全部或者特定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审计要求。 第八十条 出现审计调整、监管审核检查调整、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偿付能力报告数据进行调整。涉及多个报告期的,银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追溯调整,并重… 第八十一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核。编报不符合规定的,银保监会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接受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除了本规则要求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报送实施风险综合评级所需的信息。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摘要,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公开披露。 第八十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六条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第七条中不适用(十)(十一);在第二十二条中不适用(一)至(四),同时在(五)中,应当列报公司整体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 第八十七条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编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