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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董事长;

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是指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精算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的首席投资官、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风险官,是指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合规负责人,是指分管合规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员对季度报告负有共同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报告事项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