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三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三节 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会对季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下列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四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有关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十五条 董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或者签字的,应当附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