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六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第四季度季度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银保监会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3个季度的季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全部或者特定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审计要求。 第八十条 出现审计调整、监管审核检查调整、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偿付能力报告数据进行调整。涉及多个报告期的,银保监会可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追溯调整,并重… 第八十一条 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核。编报不符合规定的,银保监会依法责令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八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接受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司…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