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股权和股东的以下信息:
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按照股东类别列示报告期末和报告期初的股权结构、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股东类别是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权关系、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保险公司应当采用股权控制结构图等方式逐级披露至公司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包括代表国家出资的投资主体、社团法人和自然人等)。
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包括: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其中,所持股份的类别指国有股、社团法人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所持股份的状态包括正常、被冻结、被质押等情形。上市保险公司只需要列报前十大股东的上述信息。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股权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持有的股份数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
报告期内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等。上市保险公司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转让或受让的股权占比在5%以下的,无需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