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四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四节 基本情况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以下信息: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股权和股东的以下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更情况的以下信息: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受到的处罚及违规信息,包括: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