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七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七节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七节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以下风险综合评级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开展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相应风险的状况。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自评估的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等。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