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七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除了本规则要求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报送实施风险综合评级所需的信息。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季度报告摘要,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规定公开披露。 第八十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六条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第七条中不适用(十)(十一);在第二十二条中不适用(一)至(四),同时在(五)中,应当列报公司整体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 第八十七条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编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于2015年2月13日第一次发布,于2021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本规则施行日期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