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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在第七条中不适用(十)(十一);在第二十二条中不适用(一)至(四),同时在(五)中,应当列报公司整体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可比数和下季度预测数;在第六十六条第(一)项中,列报下季度末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公司整体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