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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了列报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指标外,还应当列报以下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本年累计数:

效益类指标,包括:

剩余边际,即按照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2009年发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确认和计量的剩余边际。

新业务利润率=本期新业务的首日利得÷新业务各期保费收入之和×100%。首日利得是指新业务在首次进行财务报表准备金评估时的剩余边际。各期保费收入之和是指在不考虑退保、贴现等条件下的首期保费收入与所有续期保费收入的总和。

新业务价值。

规模类指标,包括:

签单保费;

新单首年期交签单保费;

十年期及以上新单首年期交签单保费;

续期签单保费;

前五大产品的信息,包括:报告期内签单保费占前五位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型、签单保费等;

分渠道的签单保费,包括:银保渠道、个人渠道、团险渠道、互联网渠道及其他渠道;

期末个人营销员数量。

品质类指标,包括:

13个月续保率=(上年可比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在本季度末仍然有效的保单数量÷上年可比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数量)×100%;

综合退保率=(退保金+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退保金+投资连接保险独立账户的退保金)÷(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期初余额+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期初余额+独立账户负债期初余额+本年度签单保费)×100%;

个人营销渠道的件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首年期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趸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

人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其中,首年标准保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将首年保费折算确定的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期初个人营销员数量+期末个人营销员数量)÷2;

营销员脱落率=报告期内离职的营销员的数量÷(期初营销员数量+报告期内新聘的营销员数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