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