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