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