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