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保费收入; 退保费;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已赚保费; 手续费支出; 赔付成本;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