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保费收入;

退保费;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已赚保费;

手续费支出;

赔付成本;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